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自动前来本机关告知其2025年7月1日驾驭生猪运送车辆未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生猪,以致被体系确定,车辆无法出检疫证明,不能持续从事动物运送作业,望本机关查询处理,并表明乐意承受处理。开始核对状况事实:
经查询,2025年7月1日15时13分左右,当事人作为实践驾驭车辆运送生猪的承运人,驾驭经存案的桂KK***8车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英龙村梁**养殖场启运生猪;当事人招认于2025年7月1日18时26分许把生猪运抵广西防城港铁山服务区后,接货人直接到该地址把猪拉走(也因此次未抵达目的地行为而被“牧运通”体系确定不能再开出检疫证明)。涉案生猪的实践运送目的地与附有抵达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泉流镇林*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载明的抵达目的地不一致,当事人施行了涉案未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生猪行为。
当事人未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生猪,违法主体折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并在规则时间内抵达,运送途中产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陈述并处置。”的规则。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则运送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的;”的规则,归纳本案违法情节(初度违法、在立案前自动投案及承运人行为与货值金额关联性不强)和合作查询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应当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三)自动供述行政机关没有把握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的规则,对作为承运人的当事人从轻处分,以较轻的违法情节适用自在裁量权基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根据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严峻程度,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施行行政处分。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及相应处分规范详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基准》。”之规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66项关于“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运送用于持续养殖或许屠宰的畜禽抵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陈述等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皎白规范:涉案畜禽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处分内容: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则。
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未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动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分决议: